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30 07: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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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版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备案。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总投资3亿元以下项目,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六条 市发改委收到《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应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送达申请单单位。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备案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
第二条 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版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转报省发改委备案。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总投资3亿元以下项目,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六条 市发改委收到《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应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送达申请单单位。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备案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