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盘水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25 03:25:15
阅读次数:3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等,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实行分级审批和属地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三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民办学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宗教宣传,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教育、国土资源、物价、财政、税务、民政、金融、人资社保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等,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实行分级审批和属地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三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民办学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宗教宣传,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教育、国土资源、物价、财政、税务、民政、金融、人资社保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