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鞍山市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11-24 01: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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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以下简称代建房)设计和建设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市区内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对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代建房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在我市市区内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对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代建房项目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