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28 01: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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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泰政发〔2010〕146号
《泰安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泰安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