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08-30 01: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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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