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8-30 01: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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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三)城乡一体、统筹兼顾。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低收入人群中的老年人、重病人员。
(三)政府确定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