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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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结婚要私奔”范冰冰名誉权案被告管辖异议被驳回

信息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1-08-08 23:59:22 阅读次数:661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演员范冰冰诉每日新报社、天津日报社、记者宋晓鹏名誉权纠纷一案。所属于天津日报社的每日新报社因刊登了《范冰冰、王学圻想结婚了——爸妈不同意,可能要私奔》为题的文章,被范冰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
  
  本案受理后,被告每日新报社、天津日报社、宋晓鹏向朝阳法院提起管辖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住所地均为天津市,并提交证据证明刊登上述文章的《每日新报》是在天津市范围内发行的地方报纸,因此认为本案不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提交了居住证明,证实2008年2月6日起原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居民小区中,故朝阳区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三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
  
  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编辑:梁辉| 中国法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