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6-10-11 08: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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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2003年1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