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11 01: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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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6]17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管委会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和《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434元/月调整到469元/月。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
二00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