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发布日期:2006-10-01 12: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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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经2002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8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秩序,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汕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活动,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