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1 1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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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2006年7月18日 深劳社〔2006〕103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我市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企业人员、城市化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亦相应增加。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