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1 11:50:26
阅读次数:1160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7日 深农〔2006〕110号)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种畜禽生产经营
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3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4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
5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初审
6 水产苗种生产
7 渔业捕捞
8 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
9 海域使用
10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11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12 征用占用林地
13 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14 从林区运出木材
15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16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17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18 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19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20 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
21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
22 渔业船舶检验
23 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防疫
2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25 动物诊疗
26 兽药经营
01号 许可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第十五条;
(二)《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员素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种畜禽选育种、饲养、兽医等业务工作的技术人员,具备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生产实践经验。生产工人要求经过畜牧兽医专业技能培训;
(二)场址选择:环境要求符合GB/T18407.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场址应选择在地势高燥空气流通的地方,栏舍建筑方位宜坐北向南设置;场地应符合当地政府的土地使用规划,并具备合法的使用证件。场址交通方便,应取得当地政府消防管理部门认可;供电应满足生产需要,并取得当地政府供电与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排泄物易于无害化处理,并应取得当地政府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三)布局:生产区、饲料加工车间、销售观察室、兽医室、消毒室、生活区应分别分开设置;根据环境状况宜建造围墙、壕沟或其他生物防患设施;大门应设车辆消毒池和人员进出消毒通道;净道与污道宜分开,互不交叉。粪、尿排放沟宜采用防漏暗沟,并与排雨水沟分开;
(四)栏舍建筑:每个生产单元猪舍应定为一独立生产单位,单独设置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应配备种畜禽测定舍;应配备患病畜禽隔离舍;
(五)生产工艺与设备:生产流程宜采用全进全出制;采用管道送水,自动饮水器饮水;可采用人工或机械送料,人工或自动喂料;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定期用水冲洗、排放粪渣;
(六)种群质量:来源需从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场引进或经国家批准从国外引进,血缘清楚,系谱完整;种群健康和疾病预防符合《动物防疫法》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病死畜禽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种群数量中原种猪场申报品种母猪(纯种或纯系)400头(一级场300头)以上,杜洛克品种母猪100头(一级场60头)以上,每个品种的核心群应有5个以上不同血缘。原种鸡场每个品种的种母鸡(纯种或纯系)数量,地方品种不少于5000只,育成品种不少于20000只;配套系各品系至少有40个家系,配种母鸡数不少于1600只;体型外貌符合本品种特征;生产性能、繁殖性能、胴体品质达到畜禽品种标准的要求;有先进的选育种方案,正常开展场内测定,并有年度工作总结;按要求定期选送种畜禽到省种畜禽性能测定中心测定,并达到技术标准;
(七)环保要求:获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认可;畜禽排泄物符合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八)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猪用)》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禽用)》(原件4份);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情况、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规模(种畜禽数量)、生产方案目标及种畜禽来源、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及技术)、生产及饲养条件、生产管理及有关制度制订情况(原件1份);
(三)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猪用)》(见附表1)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禽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猪用
编号:()粤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级别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农业厅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原种猪场和一级种猪扩繁场领证和换证使用。
二、核心群和繁殖群种猪来源指引进或自留,引进的要说明供种国家、地区(或单位)及日期。
三、统一计量单位:窝重、个体重、日龄体重均为公斤,日增重为克,膘厚为厘米。
四、胴体瘦肉率指屠宰测定头数的平均值。
五、存栏核心群和繁殖群种猪指申报时的存栏数。
六、种母猪繁殖力及生产性能测定情况指近两年来的登记统计和测定资料。
七、本表一式3份,申请者、省、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各存1份。
八、申请单位须附《广东省种猪场(站)标准(暂行)》要求的相关内容的书面总结材料。
┌───────┬──────────────┬─────────┬───────────┐
│ │ │ 地址 │ │
│单位名称 │ │ │ │
├───────┼──────────────┼─────────┼───────────┤
│ 隶属关系 │ │ 经济性质 │ │
├───────┼──────────────┼─────────┼───────────┤
│ 电话 │ │ 邮编 │ │
├───────┼──────────────┼─────────┼───────────┤
│ 建场时间 │ │ 场长 │ │
├───────┼──────────────┼─────────┼───────────┤
│ 总投资 │ │ 占地面积 │ │
├───────┼──────────────┼─────────┼───────────┤
│ 建筑面积 │ │ 年总产值 │ │
├───────┼──────────────┴─────────┴───────────┤
│ 职工人数 │ 总计人,其中:本科以上人、大专人、中专人 │
├───────┴────────────────────────────────────┤
│ 存栏核心群、繁殖群种猪情况 │
├───────┬────┬───────────────────┬───────────┤
│ 品种 │ 来源 │ 公猪(头) │ 母猪(头) │
│ │ ├───┬───────────┬───┼───┬───┬───┤
│ │ │ 成年 │ 后备 │ 合计 │ 成年 │ 后备 │ 合计 │
├───┬───┼────┼───┼───────────┼───┼───┼───┼───┤
│核心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繁殖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种母猪繁殖力 │
├───────┬──────────┬───────────────────────┬─┤
│ 合计 │ 平均窝产仔数 │ 21日龄平均 │ │
├───┬───┼────┬─────┼──────┬────┬─────┬─────┼─┤
│ 头数 │ 胎数 │ 产仔数 │ 产活仔数 │ 育成头数 │ 窝重 │ 个体重 │ 育成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性能测定情况 │
├───┬───┬────┬─────┬──────┬──────────┬─────┬─┤
│ 性别 │ 头数 │ 日增重 │ 饲料报酬 │ 平均膘厚 │ 日龄 │朣体瘦肉率│ │
│ │ │ │ │ ├────┬─────┤ ├─┤
│ │ │ │ │ │ 天数 │ 体重 │ │ │
├───┼───┼────┼─────┼──────┼────┼─────┼─────┼─┤
│ 公 │ │ │ │ │ │ │ │ │
├───┼───┼────┼─────┼──────┼────┼─────┼─────┼─┤
│ 母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母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母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母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母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母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母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母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母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母 │ │ │ │ │ │ │ │ │
└───┴───┴────┴─────┴──────┴────┴─────┴─────┴─┘
┌──────────────────────────────────────────────┐
│ 种猪产销情况 │
├───────┬───────────────┬─────────┬──┬────┬────┤
│ 生产量 │ 销售量 │ 主要销往地区 │备注│ │ │
├──┬─┬──┼─────────┬──┬──┤ │ ├────┼────┤
│ 公 │母│合计│ 公 │ 母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种猪产销数量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分年填写; │
│2.销售地区指县、市以上地区; │
│3.品种指杜洛克、长白、大白(约克)、二元杂及其他品种。 │
├────────────┬────────────────────────────┬────┤
│ 发证单位 │ │ │
├────────────┼────────────────────────────┼────┤
│ 编号 │ │ │
├────────────┼────────────────────────────┼────┤
│ 有效期 │ │ │
├────────────┴────────────────────────────┼────┤
│ │ │
│ │ │
│ 年月日│ │
├─────────────────────────────────────────┼────┤
│ │ │
│ │ │
│ 盖章年月日│ │
├─────────────────────────────────────────┼────┤
│ │ │
│ │ │
│ 盖章年月日│ │
├────────────┬───────────────┬────────────┼────┤
│ ()粤 │ 发证日期 │ 年月日 │ │
│ ├───────────────┼────────────┼────┤
│ │ 有效期 │ 自年月日 │ │
│ │ │ 至年月日 │ │
└────────────┴───────────────┴────────────┴────┘
附表2
禽用
编号:()粤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级别: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农业厅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种禽场。
二、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经营。
三、类型:指肉鸡、蛋鸡、肉鸭、蛋鸭、鹅、珍禽等。
四、代次:指原种、祖代、父母代。
五、主要生产技术指标:按ZBB43001-85标准中的有关公式计算。
六、申报原种、祖代种禽场,必须具有省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七、申报原种、祖代种畜禽场必须经所在县(区)、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省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申报父母代种禽场必须所在县(区)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同时报省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八、本表一式3份,申请者、省、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各存1份。
九、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必须附《广东省种禽场验收办法(试行)》标准的书面总结材料。
┌─────────┬──────────┬──────┬───────────────┐
│ 单位名称 │ │ 地址 │ │
├─────────┼──────────┼──────┼───────────────┤
│ 隶属关系 │ │ 经济性质 │ │
├─────────┼──────────┼──────┼───────────────┤
│ 电话 │ │ 邮编 │ │
├─────────┼──────────┼──────┼───────────────┤
│ 建场时间 │ │ 场长 │ │
├─────────┼──────────┼──────┼───────────────┤
│ 总投资 │ │ 占地面积 │ │
├─────────┼──────────┼──────┼───────────────┤
│ 建筑面积 │ │ 年总产值 │ │
├─────────┼──────────┴──────┴───────────────┤
│ 职工人数 │ 总计人,其中:本科以上人、大专人、中专人 │
├──┬──────┴──────────┬──────────────────────┤
│ 生 │ 品种 │ │
│ 产 ├─────────────────┼──────────────────────┤
│ 情 │ 类型 │ │
│ 况 ├─────────────────┼──────────────────────┤
│ │ 代次 │ │
│ ├─────────────────┼──────────────────────┤
│ │ 引种渠道 │ │
│ ├──────┬──────────┼────────────────────┬─┤
│ │母禽数量(只│ 育成期 │ │ │
│ │ ) ├──────────┼────────────────────┼─┤
│ │ │ 产蛋期 │ │ │
│ │ ├──────────┼────────────────────┼─┤
│ │ │ 合计 │ │ │
│ ├──────┼──────────┼────────────────────┼─┤
│ │ 主要生产 │ 入舍母禽均产蛋量 │ │ │
│ │ 技术指标 ├──────────┼────────────────────┼─┤
│ │ (个、%) │ 受精率 │ │ │
│ │ ├──────────┼────────────────────┼─┤
│ │ │ 孵化率 │ │ │
│ │ ├──────────┼────────────────────┼─┤
│ │ │ 健雏率 │ │ │
│ │ ├──────────┼────────────────────┼─┤
│ │ │ 育雏率 │ │ │
│ │ ├──────────┼────────────────────┼─┤
│ │ │ 育成率 │ │ │
│ ├──────┼──────────┼────────────────────┼─┤
│ │种苗产量(只│ 祖代 │ │ │
│ │ ) ├──────────┼────────────────────┼─┤
│ │ │ 父母代 │ │ │
│ │ ├──────────┼────────────────────┼─┤
│ │ │ 商品代 │ │ │
├──┴──────┼──────────┼────────────────────┼─┤
│ 领取《动物防疫 │ 发证单位编号 │ │ │
│ 合格证》情况 ├──────────┼────────────────────┼─┤
│ │ 有效期 │ │ │
├─────────┼──────────┴────────────────────┼─┤
│ 父母代场验收 │ │ │
│ (或复查)意见 │ 年月日 │ │
├─────────┼───────────────────────────────┼─┤
│ 市农牧行政管理 │ │ │
│机关审查(或审批)│ │ │
│ 意见 │ 年月日 │ │
├─────────┼───────────────────────────────┼─┤
│ 原种、祖代场验收 │ │ │
│ (或复查)意见 │ 年月日 │ │
├─────────┼───────────────────────────────┼─┤
│省农牧行政管理机关│ │ │
│ 审批意见 │ 年月日 │ │
├─────────┼──────────┬──────┬─────────────┼─┤
│ 许可证编号 │ ()粤 │ 核发日期 │ 年月日 │ │
│ │ ├──────┼─────────────┼─┤
│ │ │ 有效期 │ 自年月日 │ │
│ │ │ │ 至年月日 │ │
└─────────┴──────────┴──────┴─────────────┴─┘
02号 许可事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及省重点保护(包括“三有”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保护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
(二)具备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1.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50万元以上(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含1人);
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含2人);
3.以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
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门观赏园等观赏展览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含5人);
(三)驯养繁殖的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四)驯养繁殖动物饲料要有保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1.项目前景和养殖的必要性、可行性;
2.市场预测与分析;
3.动物笼舍建设条件分析;
4.养殖动物生态适应性分析;
5.饲料来源、配制技术及加工设备设施情况介绍;
6.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动物种类配置、建设布局、功能区划、饲养设施;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综合效益评价等。
(五)养殖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七)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技术人员职称资历证明(复印件2份);
(九)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现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以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申办野生动物园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提交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的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初审,向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逐级上报审批决定;
(二)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初审-→向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逐级上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文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重点和“三有”都适用本许可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养殖期限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后方可从事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表编号: │
├────────────────────────────────────────┤
│申请单位(人)名称: │
├────────────────────┬─────┬─────────────┤
│单位负责人姓名: │ 申请日期 │ │
├────────────────────┼─────┼─────────────┤
│技术负责人: │ 兽医师 │ │
├────────────────────┴─────┴─────────────┤
│通讯地址: │
├────────────────────────────────────────┤
│主管上级单位名称: │
├────────────────────────────────────────┤
│驯养繁殖性质: │
├────────────────────────────────────────┤
│县、自治州、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 │
│ │
│公章 │
│日期: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公章 │
│日期: │
├────────────────────────────────────────┤
│林业部审核意见: │
│ │
│ │
├────────────────────────────────────────┤
│ 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 │
├─────────────┬────────────┬─────────────┤
│ 中名 │ 学名 │ 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附注:申请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
│1.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 │
│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等情况。 │
└────────────────────────────────────────┘
03号 许可事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主要指“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经营动物及其产品属于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所列明的物种;
(二)申请经营动物来源合法;
(三)具有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稳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状况:
1.属于批发经营的,要求具有公开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达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30万元以上;
2.属于市场零售的,要求有固定的场所,流动资金达1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5万以上;
3.属于酒楼等食肆加工出售的,要求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2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特许申请表》(原件2份);
(三)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申请者个人身份证或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经营动物来源证明材料:
1.属于批发或市场集中零售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2.属于酒楼加工出售的,来源于市场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文(复印件2份);来源于驯养繁殖场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六)经营利用需要的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特许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后方可出售、收购“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但要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
(一)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6%收费(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4%收费(人工养殖的减半收费);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成交额2%收费;
(二)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费;
(三)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国家或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收费;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5‰收费。
法律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特许申请表
┌─────────┬───────────────────────────────┐
│ 申请单位和个人 │ │
├─────────┼──────────────┬────────┬───────┤
│ 经营地址 │ │ 负责人 │ │
├─────────┼──────────────┼────────┼───────┤
│ 经营性质 │ │ 联系电话 │ │
├─────────┼──────────────┼────────┼───────┤
│ 经营种类 │ │ 动物来源 │ │
├─────────┼──────────────┴────────┴───────┤
│ 申请理由 │ │
├─────────┼───────────────────────────────┤
│ 县或市级林业行政 │ │
│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 │ │
│ │ 年月日 │
├─────────┼───────────────────────────────┤
│ 省林业厅审查意见 │ │
│ │ │
│ │ │
│ │ │
│ │ 年月日 │
└─────────┴───────────────────────────────┘
4号 许可事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陆生)及其产品在省内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因猎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
申办条件:
(一)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清楚;
(二)运输、携带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证明其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材料;
1.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猎捕文件和《特许猎捕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狩猎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生产加工的野生动物产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提供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三有”保护的,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提供进出口批准文件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九、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猎捕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