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1 11: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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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2006年6月30日)
各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2006年7月1日起,下列规则和通知同时废止:
1、《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关于实施新〈交易规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4、《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始实施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5、《关于对A股和基金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的通知》
6、《关于调整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通知》
7、《关于调整买卖盘揭示范围及债券和债券回购买卖申报数量单位的通知》
另外,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3.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