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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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1 11:08:57 阅读次数:55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6]134号 2006年6月5日) 各区、分局:   鉴于有关区、分局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的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政策适用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对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该通知所列举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某些产品的原料构成,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有关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的要求,应免征增值税。按照总局答复意见,市局再次明确如下: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可以按从优适用的原则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