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1 10: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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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汕府〔2006〕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纲要》)业经市十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纲要》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制定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广东省东西两翼经济发展规划意见》编制,提出了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和市场主体行为导向,是“十一五”期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的总体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编制和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类专项规划、区县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各部门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2006〕4号)的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工作,使全市各类规划与《纲要》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各类专项规划和区县规划的编制部门应于5月8日前将有关规划文本一式四份(包括电子文档)送市发展改革局进行衔接。市政府所确定的“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部门印发,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制定有关专项规划、地区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地落实《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和社会和谐。
汕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