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1 1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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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穗就〔2006〕2号)
各区、县级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调整后的《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持本市有效《失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符合《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本市城镇户籍并在市、区属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五)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职业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六)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及开展职业技能考评认定的单位。
二、享受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仅限于本市户籍的“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同时必须经市或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组织、推荐或审核确认(超出失业登记所在街(镇)行政区域范围就业的,必须由登记失业的所在街(镇)和就业所在地街(镇)的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审核确认)。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必须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发现不符条件的,由所在区负责及时纠正并从当月起立即停止享受各项补贴。严重违规的,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区或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当月享受的就业服务补贴。
享受社区就业补贴的岗位为20种:社区组织的家政服务、街道便民服务员、门卫保安、机团单位后勤服务、“三车”保管、房屋修缮、电器维修、缝补服务、书报摊点、治安巡防、环卫工、保洁保绿、废品回收、街道居委就业、养老服务、社区管理社工、出租屋管理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社区协管员。其中从事养老服务和电器维修的,必须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本市大龄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从事本市出租车司机岗位的,按照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项目和标准享受相关补贴。
四、享受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灵活就业协议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协议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五、补贴对象条件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重复给予补贴。
六、对本市失业人员和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实行定额培训、鉴定补贴。各类培训、鉴定机构接受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时,应先对报名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情况进行审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在申领补贴前,由培训、鉴定机构先垫付相应培训、鉴定费)。界定报名参加培训和鉴定的人员是否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以其报班时身份和条件为准。
七、本市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各级公益性培训机构不得拒绝,如发生有效投诉,且情节严重的,取消被投诉机构享受政府补贴资格。
八、专项资金补贴必须按期申领,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社区就业的社保补贴可延迟至下月20日前补办,其他项目的补贴可延迟至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补办。超过该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
九、职业介绍和社区就业服务补贴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的不足。
十、各单位在申领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将补贴款挪作他用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十一、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不含城镇在职人员)、职业介绍、劳动力市场专场招聘会的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就业工作奖励项目,适用范围包括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
十二、各区、县级市在执行本通知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扩大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
十三、本通知从2006年5 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但符合穗就〔2005〕5号文规定、且仍在原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协议期限内的,按本规定的相关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享受补贴。
十四、本通知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社区就业补贴
1、 补贴对象:
(1)“4050”失业人员。
(2)特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4)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上述人员从事规定的20种岗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的期限,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1)给予“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参照《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5〕46号)规定,按其应缴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额的50%给予医疗保险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3)给予农村劳动力工伤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补贴
1、 补贴对象:
(1)大龄失业人员。
(2)大龄农转居人员。
(3)特困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随军家属。
(6)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1)招用大龄失业和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招用随军家属,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
(3)招用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三)自主创业补贴
1、 补贴对象:
(1)失业人员。
(2)随军家属。
(3)农村劳动力。
2、 补贴标准:以上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1)给予失业人员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给予随军家属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
(3)给予农村劳动力工伤保险补贴。
上述人员2人以上合伙创业的,对法定代表人按自主创业的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他合伙人按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组织下列本市户籍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
1、失业人员。
2、随军家属。
3、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4、农村劳动力。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
1、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享受1次(不含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费补贴。
2、随军家属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和1次创业培训的全免费培训及鉴定补贴。
3、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参加高级工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次培训费补贴。
4、失业人员和城镇户籍在职人员若再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补贴。
5、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标准为:初级技工培训400元;中级技工培训600元;高级技工培训800元(其中:本市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参加高级工培训只补贴300元);技师培训900元;高级技师培训1050元;创业培训600元。鉴定费按市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相应收费标准的60%补贴。
6、随军家属的全免费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标准为:初级技工培训650元;中级技工培训1000元;高级技工培训1300元;技师培训1500元;高级技师培训1750元;创业培训600元。鉴定费按市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相应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7、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未能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机构应给予1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核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其培训和鉴定费补贴,按参加培训等级相应补贴额25%的标准给予。但享受此项补贴后,再次参加高级(含高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给予补贴。
三、社区就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区、街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单位)。
(二)补贴标准:对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安置本市“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每成功免费介绍1名本市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就业(介绍从事社区就业的除外),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且在岗工作满半年以上、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给予职业介绍服务补贴。
1、介绍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100元;介绍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补贴150元;介绍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补贴80元。
2、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委会介绍本村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补贴100元。
五、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1、“4050”失业人员。
2、特困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被企业(单位)招用或从事社区岗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参加了社会保险,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的期限,给予每人每月80元补贴。
六、注销《失业证》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区、街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凡回收并在网上注销本市失业人员《失业证》的,每个补贴10元。
七、劳动力市场专场招聘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劳动力市场和分市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补贴项目:为本市户籍失业、无业人员组织的专场招聘会(含本市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刑释解教人员、“4050”人员、农村劳动力、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应届毕业生、随军家属等专场招聘活动)。
(三)补贴标准:对全市性(含市、区联动)的专场招聘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5场),每场补贴20000元;各区、县级市(含区、街联动)等分市场组织的专场招聘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场),每场补贴5000元。
(四)补贴办法:全市性的专场招聘会由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各区、县级市组织的,先报该中心备案,并由该中心负责现场指导和检查。
八、高技能人才奖励
(一)奖励对象:本市户籍且在市或区(县级市)属单位工作,并被本市评为“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和“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每3年在全市组织一次评选,对被评为“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和“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
九、就业工作奖励
(一)奖励对象:
1、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获奖单位。
2、在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含职业技能培训)中做出突出成绩,并被国家或省、市党委、政府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
3、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奖励的其他项目。
(二)奖励标准
1、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奖:
(1)优秀单位:区、县级市15万元;市直属单位8万元。
(2)先进单位:区、县级市10万元;市直属单位5万元。
2、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奖:被国家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分别奖励20000元或3000元;被省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分别奖励10000元或1500元;被本市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分别奖励5000元或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