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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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10-01 08:38:18 阅读次数:598
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5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自2005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肉品销售、加工、使用、贮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活的牛、羊、猪、鸡。   本办法所称肉品是指屠宰畜禽的胴体、脏器及其分割产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原则。   第六条 屠宰专供食用清真食品民族食用的畜禽及销售清真肉品,按照有关清真食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试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鼓励在市区设立肉品零售经营场所,实行肉品分割、包装销售。 第二章 屠宰管理   第八条 畜禽屠宰应在依法设立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   第九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符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对不符合设置方案要求设置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由市人民政府核发《屠宰经营许可证》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取得《屠宰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畜禽屠宰厂(场)。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屠宰许可证》和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畜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的畜禽应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或标识;   (二)实行屠宰宰前待宰制度;   (三)按照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和卫生防疫规定进行;   (四)按规定进行同步检验;   (五)肉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六)病、死畜禽和不合格的肉品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