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6-09-30 13: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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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英杰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部分由原来的20%调整为19%,其他规定不变。
本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