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6-09-30 12: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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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委托管理。
受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其委托的权限和范围等事项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四条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转给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