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28 11: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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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筑府办通[2006]3号)
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管公司、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号)的要求,中共贵阳市委常委会议强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国办发〔2004〕9号和黔府办发〔2005〕9号文件的要求, 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上述要求及目前我市企业贯彻落实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国办发〔2004〕9号和黔府办发〔2005〕9号文件的重要意义,按照要求妥善解决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二、按照国办发〔2004〕9号和黔府办发〔2005〕9号文件要求,对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我市全日制中小学同类人员执行的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原则上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企业对退休教师待遇补助的差额支出,允许记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结合我市32户企业实际情况,对于市解困办认定的困难企业,根据企业困难程度,退休教师待遇补助的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或按比例承担。市解困办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及市级财政承担比例的确定每年进行一次。
四、我市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教师身份认定和工资待遇套改工作已基本结束,企业主管公司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9号和黔府办发〔2005〕9号文件要求,负责督促涉及企业尽快落实退休教师待遇。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