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5-11 12: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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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IC卡)管理办法
根据《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为了便于计算机管理,统一采用IC卡制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IC卡”)。
IC卡记录参保职工的个人资料和个人帐户信息,以确定每位参保职工的个人身份。
二、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必须持IC卡,以便在IC卡上读取或记录有关信息。
三、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IC卡不得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内同时使用。
四、IC卡仅限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包括占用)他人使用。如因转借或占用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除向责任人追回医疗费用外,同时停止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
五、参保职工发生工作变更或待遇变更时,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必须及时持IC卡和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六、参保职工应当妥善保管IC卡。如有遗失,必须持有关身份证明立即到经办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挂失前个人帐户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本办法自《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