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5-11 12:20:25
阅读次数:1645
根据《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是为解决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而设立的专项医疗基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参保职工人数,每人每月缴纳3元;参保职工个人每月缴纳3元,在职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由退休养老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三)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医疗救助,按时缴费。医疗救助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不接受个人参保。
(四)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
(五)医疗救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征缴标准随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六)参保职工在本市市区流动时,可在新单位继续参保;跨市区流动时,缴费义务终止,救助责任同时终止。
(七)职工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管理,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费用的结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一)长期住院治疗的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与个人结算,扣除职工个人承担的费用之后,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恶性肿瘤(白血病)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在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后,单位集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三)转外和居外人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结算按上款执行。
本办法自《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