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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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4 13:11:00 阅读次数:324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沪劳保仲发(2008)4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中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经费及办案条件。


    五、本市之前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